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關於本國國民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民國國民,得以外交部發給護照之姓名為本名
- B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應以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登記者,為其姓名
- C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 D 中華民國國民更改姓名者,一人以 2 次為限,並應於成年後始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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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法律上重新獲得他曾經擁有的某種資格(例如國籍)時,為了確保政府能精確對接他過去的權利義務紀錄(如財產、學歷),你認為行政規範會傾向讓這個人「自由重起爐灶」,還是「溯源並維持紀錄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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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關於我國國民姓名的相關規範,正確答案為選項C。 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明文規定:「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解答。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可知國民的本名應以戶籍登記為準,而非以外交部發給護照之姓名為本名,故選項A錯誤。針對原住民的姓名,同條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並非規定應以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登記者為其姓名,故選項B亦屬錯誤。而選項D所述之更改姓名次數與成年年齡限制,於本題適用之姓名條例第1條中並無相關規定,故不予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