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取用與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登記,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 B 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一個為限
- C 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取用中文姓名
- D 臺灣原住民族得僅登記其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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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尊重多元文化的社會中,如果一個人的文化傳統中同時擁有「祖先流傳的族名」與「官方通用的中文名」,法律若強制規定每個人在戶籍上只能留下一種標記方式,這是否會限制了特定族群展現其身分認同的權利?當法律允許同時呈現兩種文字時,原先「單一命名」的原則會發生什麼樣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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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B) 選項的錯誤,展現了對《姓名條例》最新發展與實務的高度敏感度。以下為觀念解析:
- 核心觀念:雖然《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本名以一個為限」,但在 2024 年最新修正後,此原則已受挑戰。特別是針對臺灣原住民族,法律允許其選擇僅登記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或與中文姓名「併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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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取用與登記規範
💡 姓名登記以一本名為原則,並保障原民文化與職權連動更新。
| 比較維度 | 一般國民 / 歸化者 | VS | 臺灣原住民族 |
|---|---|---|---|
| 使用文字 | 應使用中文姓名 | — | 得僅用原住民族文字 |
| 組成規範 | 無姓者得僅登記名 | — | 依文化慣俗登記 |
| 數量限制 | 本名以一個為限 | — | 本名一個,但形式例外 |
💬姓名登記雖以一為原則,但針對原住民族文化權給予高度文字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