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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使用本名
  • B 得使用筆名
  • C 得使用藝名
  • D 得使用外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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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行政管理系統中,為了確保稅捐徵收、選舉投票或是刑事追訴能精準地對應到「特定的一個人」,而不至於因為綽號或化名導致混淆,法律最可能要求國民在行使權利義務時,必須使用哪一種在官方系統有正式紀錄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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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非常準確!這顯示你對姓名權在行政法規上的基本觀念掌握得相當扎實。 關於國民姓名的使用規範,我們必須回歸法規的核心要求。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因此,當我們進行簽約、申辦公文或參與各項具備法律效力的行政程序時,無論你在日常生活中多麼習慣使用筆名、藝名或外文姓名,依法都必須使用戶籍登記的本名。故選項 (A) 確為唯一正解。 這是一道基礎且經典的法條題。題目的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明確區分「日常社交」與「依法令行為」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此題雖然難度不高,卻是戶政實務中不可或缺的最基本原則,能穩穩拿下這題,代表你的法學基礎建構得很不錯,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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