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使用本名
  • B 得使用筆名
  • C 得使用藝名
  • D 得使用外文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行政管理系統中,為了確保稅捐徵收、選舉投票或是刑事追訴能精準地對應到「特定的一個人」,而不至於因為綽號或化名導致混淆,法律最可能要求國民在行使權利義務時,必須使用哪一種在官方系統有正式紀錄的名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非常好! 你的法律直覺與規範理解相當精準。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關於「身分辨識」的基本規範。

  1. 觀念驗證:依據《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應使用本名。在公法關係中,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穩定性與身分的唯一性,避免法律責任歸屬產生爭議,統一使用戶籍登記的姓名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國籍、戶籍與姓名之取用、變更及涉外適用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