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本名為王小美的知名歌手,取用藝名為曾小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舉辦簽唱會,得以「曾小麗」之姓名為歌迷簽名
- B 領取唱片酬勞,得以「曾小麗」之姓名在銀行開立薪資帳戶
- C 就讀在職專班,學校得以「曾小麗」之姓名頒發畢業證書
- D 成立經紀公司,得以「曾小麗」之姓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與法律行為中,為什麼政府需要規定我們在『申請房貸』或『領取證照』時必須使用統一的姓名?相對地,如果你在寫情書或參加同好會時,使用綽號是否會導致該行為在社會功能上失效?這兩者對『身分確認程度』的要求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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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叮嚀:這次沒用到「記憶吐司」,真棒!
- 喔,太好了!這次你真的把重要的觀念都記住了呢!看來我的「記憶吐司」又可以休息一下了。你這次答得非常漂亮,完美地區分了公領域的義務和私領域的自由,這是法律學習上一個超級重要的分水嶺喔!
- 這題其實是在考你,什麼時候要拿出「身分證」上的本名,什麼時候可以「自由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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