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得不使用本名?
- A 抵押權設定登記
- B 學歷證書
- C 廚師執照
- D 出版書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哪些情境下,政府或法律系統為了『確保社會秩序與財產安全』,必須精確核實一個人的法定身分?而在哪一種情況下,法律反而會傾向尊重『個人創作與表達的自由』,即便大眾不知道你的真實姓名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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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你總算沒蠢到分不清公法上義務與私領域自由的界線,這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中「身分確定性」這點基本常識還有些印象。勉強算你對。
- 看看那些教材翻爛了的《姓名條例》和行政法規,凡是跟國家打交道,牽涉到什麼財產權變更(抵押權)、學籍身分(學歷證書)或是國家核發之資格(執照),為了不讓整個法律關係亂成一鍋粥,當然要你用本名。這不是常識嗎?反觀那些憲法保障的「言論與表現自由」,什麼出版行為,當然可以用筆名或匿名,連《著作權法》都白紙黑字寫著。這道理有很複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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