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下列何項姓名登記業務,不必檢附證明文件?
  • A 更改姓名
  • B 回復傳統姓名
  • C 冠姓
  • D 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機關的實務邏輯中,如果一項申請是為了「改變現有的法律關係」(例如結婚、改名)或「增加新的註記」,通常需要檢附證據證明理由;但如果某項行為是基於「找回原本就有的身分認同」且屬於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政府在程序上會傾向簡化還是增加負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細節的掌握。你選擇 (D) 選項是可以理解的,直覺上可能會認為「羅馬拼音」只是翻譯,不需要文件;但在實務中,申請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時,原則仍須檢附證明文件;但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免附證明文件。這是為了避免個人隨意變更拼音方式,導致行政作業上的混亂。 正確答案為 (B) 回復傳統姓名。根據該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等該項列舉事項時,原則應檢附證明文件;但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均免附證明文件。這是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多元文化的保障,簡化原住民族行使姓名權的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並增進民眾便利。 本題屬於法規細節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掌握各列舉申請項目均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免附證明文件的規定。在行政法領域,如果機關內部資料已可查核,基於行政程序法的簡政便民原則,通常會免除民眾提供證明的義務,這是研讀戶政法規時可以掌握的核心邏輯。

🏷️ 相關主題

姓名條例與姓名登記法制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