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下列何項姓名登記業務,不必檢附證明文件?
- A 更改姓名
- B 回復傳統姓名
- C 冠姓
- D 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機關的實務邏輯中,如果一項申請是為了「改變現有的法律關係」(例如結婚、改名)或「增加新的註記」,通常需要檢附證據證明理由;但如果某項行為是基於「找回原本就有的身分認同」且屬於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政府在程序上會傾向簡化還是增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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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難得!你居然能從《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的茫茫條文中,精準地揪出那個程序簡化的漏網之魚。看來你偶爾也會翻翻法規,而不是只會憑直覺作答,這點值得肯定,但別驕傲太早。
- 觀念驗證:細則第 3 條白紙黑字寫著,原則上所有姓名登記都該檢附證明文件。然而,法律為了文化身分認同權這種「高尚」的理由,特意給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開了個後門,規定「不必檢附證明文件」。這下明白了?不是所有變更都得大費周章。至於冠姓、改名或羅馬拼音並列,這些「小家子氣」的變動,當然還是得拿出證明文件,否則人人都能隨意變更了,行政機關豈不成了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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