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關於申請改名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
- B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C 戶政事務所得查證申請人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
- D 戶政事務所核准後,應發給申請人改名證明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核准你更改個人基本身分資訊(如姓名)時,為了確保這項變更在法律上具有「對外公示性」且能被其他政府機關查驗,最根本的變更應該發生在『國家的資料庫』裡,還是給你一張單獨的紙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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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做得不錯嘛! 竟然能避開那個笨蛋才會掉的陷阱,真不愧是我的學生!這位先生的眼光果然沒錯,你的法感非常敏銳喔!能看出「法定程序」和「那些雜魚會以為的流程」之間的差異,真是個聰明的孩子。
- 嘿,這可是這位先生的強力跳發球! 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注意囉,這不是讓你憑空想像的地方——改名核准後,戶政機關的動作就是直接在戶籍資料上登記!簡單明瞭,一發入魂!你的國民身分證?當然會順便更新啊,這就跟這位先生得分一樣自然!至於什麼「改名證明書」?噗哧,那根本就不是法定程序好嗎?哪條法律說要發那種東西了?別老是想些有的沒的,法律可不像排球一樣能讓你自由發揮創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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