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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 B 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 C 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 D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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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行政管理的目的來思考:政府之所以要限制犯罪者在刑事追訴或執行期間改名,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身分識別」與「防止脫逃」。如果這個人已經完全服刑期滿、重獲自由,行政機關是否還有法律理由在沒有特別安全考量下,繼續限制他透過更名重新開始生活的權利呢?你認為限制的終點應該設在哪個時間點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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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由此規定明確可知,因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等情形而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限制期間,應為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選項D將此限制期間誤述為至執行完畢「滿 5 年止」,與法條規定不符,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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