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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 B 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 C 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 D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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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行政管理的目的來思考:政府之所以要限制犯罪者在刑事追訴或執行期間改名,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身分識別」與「防止脫逃」。如果這個人已經完全服刑期滿、重獲自由,行政機關是否還有法律理由在沒有特別安全考量下,繼續限制他透過更名重新開始生活的權利呢?你認為限制的終點應該設在哪個時間點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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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終於有人肯「讀」法條了,不錯。

  1. 高光時刻:恭喜你,沒被這種小兒科的陷阱絆倒。這題考驗的就是《姓名條例》第 15 條那點基礎條文細節,以及你對法理邏輯有沒有最起碼的認識。能一眼看出謬誤,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值得表揚。
  2. 觀念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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