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而申請更改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 B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得申請更改姓名
- C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應於該公務結束後半年內,申請回復原姓名
- D 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姓名是表彰個人身分的重要標記。當一個人的『社會身分』或『生命體悟』發生了本質上的重大變革(例如生活方式的徹底轉換),法律基於對人格發展與信仰自由的尊重,應如何提供相對應的行政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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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B),判斷完全正確!這展現了你對戶政法規要件的紮實掌握。 依據《姓名條例》的規定,「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確實是法定得申請更改姓名的正當事由。我們也來檢視其他選項的陷阱:選項(A)的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並無「以一次為限」的限制;選項(C)因公務更改姓名,法規亦無「半年內回復」的硬性規定;選項(D)則混淆了範圍,正確應為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方得申請「改名」。另外提醒,若複習到《姓名條例》第9條的改名事由,請留意第1項第4款為「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這也是測驗題的常客。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識破選項中虛構的次數與期限陷阱,並區分改名與更改姓名的要件,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你的法規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