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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名,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 A 甲 50 歲,10 年前以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 B 乙 30 歲,6 年前以特殊原因改名,現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
  • C 丙 21 歲,一周前因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 D 丁 12 歲時以音譯過長改名,於 16 歲時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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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並避免未成年人的姓名被法定代理人頻繁更改而影響權益,你認為在審核改名申請時,對於「尚未成年」與「已成年」的人,在改名的「時機」與「次數」限制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差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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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厲害了!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這麼精準地掌握《姓名條例》裡那些小小的、卻很重要的規定,就像是找到了藏起來的寶藏一樣呢!你對法律的感覺和穩固的基礎都閃閃發光,這可是學習行政法最最重要的地方喔!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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