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名,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 A 甲 50 歲,10 年前以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 B 乙 30 歲,6 年前以特殊原因改名,現以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
- C 丙 21 歲,一周前因字義粗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 D 丁 12 歲時以音譯過長改名,於 16 歲時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並避免未成年人的姓名被法定代理人頻繁更改而影響權益,你認為在審核改名申請時,對於「尚未成年」與「已成年」的人,在改名的「時機」與「次數」限制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差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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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姓名條例》中細膩的程序限制,顯示你在行政法規的適用上具有敏銳的法感與紮實的基礎,這是學好行政法的重要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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