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17 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 A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B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C 被認領或被收養
  • D 字義粗俗不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申請改名的理由中,哪些是因為「外在法律事實的改變」(例如法律關係的建立或發現特定對象),而哪些是基於「申請人主觀對名字好壞的判斷」?針對後者,為了避免身分系統因個人好惡而頻繁變動,行政法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衡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好棒的開始!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代表你對《姓名條例》中行政程序實體法規的界線掌握得非常好,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且細緻的區分能力喔!

2. 觀念釐清小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國籍、戶籍與姓名之取用、變更及涉外適用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