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17 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 A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B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C 被認領或被收養
- D 字義粗俗不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申請改名的理由中,哪些是因為「外在法律事實的改變」(例如法律關係的建立或發現特定對象),而哪些是基於「申請人主觀對名字好壞的判斷」?針對後者,為了避免身分系統因個人好惡而頻繁變動,行政法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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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棒的開始!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代表你對《姓名條例》中行政程序與實體法規的界線掌握得非常好,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且細緻的區分能力喔!
2. 觀念釐清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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