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依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為理由申請改名,其次數限制為何?
- A 1 次為限
- B 2 次為限
- C 3 次為限
- D 無次數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國民「無限次」更改姓名,對於警察機關追蹤犯罪紀錄或是銀行核對信用身分,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反之,如果一輩子「只能改一次」,對於因父母命名不當而受苦的民眾是否過於嚴苛?在「個人自由」與「社會穩定」的天平上,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設定一個「不多也不少」的特定次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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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這類涉及「具體數字限制」的行政法規細節,往往是考生最容易失分的地方。你能精確記憶並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戶政法規與條文細節的掌握已相當成熟,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律雖然尊重個人命名的人格權,但為了維護社會交易安全與行政管理效率,避免身分頻繁變動造成混亂,立法者才設定了「以 3 次為限」的限制(須注意,若為未成年第二次改名,則需等到成年後方可進行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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