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依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為理由申請改名,其次數限制為何?
- A 1 次為限
- B 2 次為限
- C 3 次為限
- D 無次數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國民「無限次」更改姓名,對於警察機關追蹤犯罪紀錄或是銀行核對信用身分,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反之,如果一輩子「只能改一次」,對於因父母命名不當而受苦的民眾是否過於嚴苛?在「個人自由」與「社會穩定」的天平上,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設定一個「不多也不少」的特定次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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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其中包括第六款所定之「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針對此項事由的次數規定,同法條進一步明文:「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因此,若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為理由申請改名,其法定次數限制為三次,故選項C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