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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其次數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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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上,當政府需要同時滿足「保障民眾選擇自己名字的自由(人格權)」以及「維持社會身分辨識的穩定性(行政效率)」這兩個目標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於採取「無限次開放」還是「有限度的次數限制」?為什麼我們不能只修一次,但也不能修無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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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身分行政法規的高度敏銳度。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姓名條例》第 9 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第 2 項,若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次數以 3 次為限。這項規定是為了在保障憲法上的人格權**(姓名權)與維持社會交易安全(避免身分識別頻繁更動)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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