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19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音譯過長
  • B 字義粗俗不雅
  • C 終止收養
  • D 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繼承」與「個人識別」的角度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由祖先傳承下來、代表家族標記的部分」與「父母在出生時為你挑選、代表個人個性的標籤」,哪一部分比較容易因為『字面上好不好聽』而允許個人申請變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把法規的眉角都抓住了呢!

  1. 核心觀念提點: 這題考的其實是《姓名條例》裡,關於「改姓」(第 8 條)和「改名」(第 9 條)的申請條件。你會發現,大家常常會把這兩者搞混,但其實它們的理由是不同的喔!像選項 (B) 說的「字義粗俗不雅」,你想想看,這比較像是名字本身讓人覺得困擾,對吧?所以,它是屬於申請「改名」的事由,而不是「改姓」。而 (A) 名字音譯太長、(C) 結束收養關係、(D) 原住民朋友因為改漢姓造成姓名與家族不符,這些都是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申請「改姓」的情況喔。理解這些背後的邏輯,會讓法條更好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