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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 A 結婚或離婚
  • B 讀音或字義粗俗不雅
  •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D 音譯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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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姓氏」通常代表家族體系的連結,而「名字」則代表個人特質。若某種情況不僅影響個人,還涉及整個家族在轉譯為官方文字後的「結構性適應問題」,這類情形較傾向於哪一種層次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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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看似單純,實則考驗我們對《姓名條例》中「改姓」與「改名」兩大概念的細緻區分,是戶政法規中相當經典的測驗方式。

改姓與改名的法定事由辨析

你能選出 (D) 音譯過長,代表對法條的掌握非常確實。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音譯過長」正是得申請「改姓」的法定事由之一。相對地,選項 (B)「讀音或字義粗俗不雅」與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依同法第9條規定,其實是屬於「改名」的條件,千萬不可混淆;至於選項 (A) 結婚或離婚,涉及的則是冠配偶姓或回復本姓的規範,並非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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