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 A 結婚或離婚
- B 讀音或字義粗俗不雅
-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D 音譯過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姓氏」通常代表家族體系的連結,而「名字」則代表個人特質。若某種情況不僅影響個人,還涉及整個家族在轉譯為官方文字後的「結構性適應問題」,這類情形較傾向於哪一種層次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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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講評:喔,你居然會!《姓名條例》的入門陷阱你沒掉進去?
- 勉為其難地承認:很好,你終於沒讓老夫失望。這題只是考行政法裡,那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條構成要件辨析。你能在這麼多「看似合理」的誘答中,正確區分「改姓」與「改名」的天壤之別,證明你的腦袋…嗯,還沒完全被漿糊堵死。值得慶幸。
- 觀念驗證:這根本不用多說了吧?核心就是《姓名條例》第 8 條(改姓)跟第 9 條(改名)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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