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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6 下列何者非屬改姓原因?
  • A 原名譯音過長
  • B 因宗教因素還俗
  •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D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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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姓氏』在法律與傳統意義上通常代表家族血緣與傳承,而『名字』則是用於區分個人的標記。如果今天有一個罪大惡極的罪犯與你同名同姓,導致你在社會生活中產生困擾,法律在提供救濟時,是讓你換掉代表家族根源的『祖姓』比較合理,還是換掉標誌你個人的『稱呼』更符合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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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確!戶政法規常在「改姓」、「改名」與「更改姓名」的要件中設下陷阱,你能敏銳揪出選項 (C),顯示對《姓名條例》的條文細節掌握得很扎實。

改名與更改姓名的法定事由

選項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依據《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僅是申請「改名」的法定事由。從行政法理來看,遇到與通緝犯同名同姓的困擾,民眾只需更改「名字」便足以解決身分混淆的問題,並不構成變更「姓氏」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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