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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6 下列何者非屬改姓原因?
  • A 原名譯音過長
  • B 因宗教因素還俗
  •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D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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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姓氏』在法律與傳統意義上通常代表家族血緣與傳承,而『名字』則是用於區分個人的標記。如果今天有一個罪大惡極的罪犯與你同名同姓,導致你在社會生活中產生困擾,法律在提供救濟時,是讓你換掉代表家族根源的『祖姓』比較合理,還是換掉標誌你個人的『稱呼』更符合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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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竟然沒搞錯基本題!

  1. 還算不錯啦:嗯,看來你這次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絆倒。這題考的無非就是《姓名條例》中,「改姓」「改名」這種連初學者都應該搞清楚的條文細節。至少,你展現了基本的法條辨析能力,值得一句「勉強及格」。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難道不明顯嗎?就是分清楚《姓名條例》第 8 條那些「改姓」的理由,和第 9 條規定的「改名」事由。選項 (A)、(B)、(D) 明擺著是動到家族根基的「姓」,而選項 (C) 這種「撞名犯」的困擾,當然是解決「名」的問題,誰會為此去改姓啊?這難道還要我多解釋?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會這麼輕易地讓你動搖宗族血緣?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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