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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形?
  • A 通緝中
  • B 羈押中
  • C 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
  • D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且執行完畢滿 2 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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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政府限制特定人改名,是為了防止他們利用「更換身分」來達成什麼樣的目的?如果一個人是因為「無心之過(疏忽)」而觸法,與一個「蓄意違法或正在逃避司法審判」的人相比,哪一種人更有可能為了掩蓋過去、逃避追緝而刻意去變更姓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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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姓名條例》中關於限制更名的「消極要件」,這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中那些重要的例外規定和背後的立法目的,有著非常細膩且深入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2. 我們來想想看,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更名呢?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與信用,避免有人惡意利用改名來規避刑事偵查或執行,這就像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安全。但是,像「過失犯罪」這樣的情況,因為當事人主觀上並不是故意犯錯,也沒有預謀要隱藏身分來逃避責任,所以法律才會比較寬容,特別把它排除在禁止改名的範圍之外。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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