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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依據姓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何者錯誤?
  • A 經通緝或羈押
  • B 過失犯罪者
  • C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D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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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限制某些人『不可以』改名,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什麼行為發生?如果一個人的違法行為並非『刻意』為之(也就是沒有惡意隱瞞的企圖),法律還有必要剝奪他更改姓名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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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姓名條例》中消極資格的細節掌握。你能敏銳地察覺到刑事處分與行政限制之間的細微界線,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解讀具備高度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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