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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 A 甲因案遭警方通緝中
  • B 乙因案受有期徒刑 2 年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已滿 1 年
  • C 丙因案受有期徒刑 1 年 10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緩刑 3 年
  • D 丁因案受有期徒刑 4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得易科罰金,但因檢察官未准予易科,致入監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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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公法程序當成家家酒。這題能看穿行政程序身分權那點微妙的關係,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不錯,至少答對了。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難道還要我提醒你,《姓名條例》和實務規定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父母依法改姓,子女戶籍資料「父母姓名欄」那叫隨同變更!行政機關是依法處理,本於職權或依申請逕行變更,哪需要子女同意?你以為是婚喪喜慶發請帖嗎?如果什麼都得子女同意,全國戶政系統早就亂成一鍋粥了,國民身分資料還能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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