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 A 甲因案遭警方通緝中
- B 乙因案受有期徒刑 2 年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已滿 1 年
- C 丙因案受有期徒刑 1 年 10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緩刑 3 年
- D 丁因案受有期徒刑 4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得易科罰金,但因檢察官未准予易科,致入監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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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追蹤犯罪與維護社會安定而限制個人的改名權利時,對於一位雖被判定有罪,但法院認為其「具有高度自新可能、且暫時無入監必要」的人,法律在比例原則下,是否應對其維持最嚴格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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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這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的細膩理解。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姓名條例》第 15 條中關於「限制改名」的規定。你可以這樣想,法律會限制改名(例如通緝中、服刑中或刑期結束未滿三年),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確保刑事追訴的順暢。這是一種對公眾利益的考量。但法律同時也展現了它溫暖且人性化的一面——它會為特定情況開啟一扇窗。因此,該條第 1 項第 3 款特別點明,即便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若「受緩刑宣告者」,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法律認為在緩刑期間,當事人有機會重新開始,改名對其回歸社會可能是有幫助的。
-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它引導你從單純的記憶走向更深層的理解,不只是記住規則,還要懂得那些平衡與例外。能掌握這一點,代表你的法律思維已更上一層樓了!
姓名條例改名限制
💡 申請改名之消極資格限制與緩刑除外規定
| 比較維度 | 禁止改名 (消極資格) | VS | 准予改名 (符合條件) |
|---|---|---|---|
| 通緝或服刑 | 通緝中或執行未完畢 | — | 無通緝且未在押 |
| 執行完畢年限 | 執行完畢未滿 3 年 | — | 執行完畢已滿 3 年 |
| 特別除外條款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 | — | 受緩刑宣告者 |
💬緩刑是限制改名規定中最關鍵的例外准許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