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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 A 甲因案遭警方通緝中
  • B 乙因案受有期徒刑 2 年之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已滿 1 年
  • C 丙因案受有期徒刑 1 年 10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緩刑 3 年
  • D 丁因案受有期徒刑 4 個月判決確定,並宣告得易科罰金,但因檢察官未准予易科,致入監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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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追蹤犯罪與維護社會安定而限制個人的改名權利時,對於一位雖被判定有罪,但法院認為其「具有高度自新可能、且暫時無入監必要」的人,法律在比例原則下,是否應對其維持最嚴格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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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姓名條例》第 15 條的「限制改名」事由(消極資格)。法律為了維護治安與刑事追訴,規定通緝中 (A)、刑後未滿 3 年 (B) 或服刑中 (D) 均不得改名。但該條第 1 項第 3 款特別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此,丙可以合法申請改名。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考生不僅要熟悉通則,還必須精確掌握法律條文中針對「緩刑」所做的例外授權,是實務與法規結合的典型考題。
📝 姓名條例改名限制
💡 申請改名之消極資格限制與緩刑除外規定
比較維度 禁止改名 (消極資格) VS 准予改名 (符合條件)
通緝或服刑 通緝中或執行未完畢 無通緝且未在押
執行完畢年限 執行完畢未滿 3 年 執行完畢已滿 3 年
特別除外條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 受緩刑宣告者
💬緩刑是限制改名規定中最關鍵的例外准許條件。
🧠 記憶技巧:通緝服刑不可改,執行完畢等三年,緩刑宣告例外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執行完畢」後的年限(須滿 3 年),以及誤認「緩刑」也屬於禁止改名的範圍。
姓名條例第 9 條改名事由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戶籍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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