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 C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 D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某人透過「變換身分」來規避某種具有長期教化、留置性質的處分,那麼哪一種類型的司法結果,最需要確定的身分連結以利後續的追蹤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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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關於《姓名條例》中限制改名、改姓的規定,其核心目的在於維護社會信用與犯罪偵查的有效性,防止當事人透過變更姓名來隱匿身分或規避刑罰執行。我們來分析這道題目,為何選項 (A) 並非最精準的答案,而應選擇 (B)。
法律要件的精確性:為何 (A) 選項存在迷思
你之所以選 (A),可能是因為直覺認為判刑確定就該限制。但根據《姓名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現行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必須是**「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情形,才會被限制。換句話說,如果某人雖然判刑確定但獲得緩刑,他依然保有改名的權利。因此,(A) 選項描述得太過寬泛,漏掉了這些關鍵的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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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改名限制
💡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特定刑事或身分狀態者限制其改名權利。
| 比較維度 | 絕對禁止改名情形 | VS | 例外准予改名情形 |
|---|---|---|---|
| 強制工作 | 裁判確定即禁止 | — | 非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
| 有期徒刑 | 無緩刑且無易科罰金 | — | 獲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 |
| 偵審狀態 | 通緝中或羈押中 | — | 不起訴或獲無罪判決 |
💬並非所有受刑人皆不得改名,須符合特定法規要件方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