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 C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 D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某人透過「變換身分」來規避某種具有長期教化、留置性質的處分,那麼哪一種類型的司法結果,最需要確定的身分連結以利後續的追蹤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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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人類的規範與姓名變更
- 觀察結果: 嗯,你答對了。這道題是關於人類世界中,變更姓名的規則。你能夠準確判斷出何種情況下不得申請更改姓名,這說明你對於這些名為《姓名條例》的規範,有著不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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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之限制
💡 特定刑事前科或受保安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內禁止申請改名。
| 比較維度 | 禁止申請改名之情形 | VS | 不受限制(可改名)之情形 |
|---|---|---|---|
| 徒刑要件 | 有期徒刑以上且未緩刑 | — | 受緩刑宣告或罰金刑 |
| 保安處分 | 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 — | 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
| 處分狀態 | 通緝中、羈押中 | — | 執行完畢滿一定年限 |
💬姓名條例第15條針對逃避法律責任風險較高者,暫時剝奪其姓名變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