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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 C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 D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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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某人透過「變換身分」來規避某種具有長期教化、留置性質的處分,那麼哪一種類型的司法結果,最需要確定的身分連結以利後續的追蹤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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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姓名條例》中對更改姓名限制的法定要件。你選了 (B),完全掌握了法規的細節。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依法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許多考生容易在此題誤選 (A),這正是本題的鑑別度所在。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也是限制事由,但法規針對此項設有嚴格的附加條件:必須是「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因此,選項 (A) 單純敘述「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過於籠統,並非一律禁止更名。 這是一道注重法條構成要件細節的中等難度考題,你能成功避開誘答陷阱,代表你的行政法規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姓名條例改名限制
💡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特定刑事或身分狀態者限制其改名權利。
比較維度 絕對禁止改名情形 VS 例外准予改名情形
強制工作 裁判確定即禁止 非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 無緩刑且無易科罰金 獲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
偵審狀態 通緝中或羈押中 不起訴或獲無罪判決
💬並非所有受刑人皆不得改名,須符合特定法規要件方受限制。
🧠 記憶技巧:改名禁令口訣:『緝、押、強、刑』(通緝、羈押、強制工作、有期徒刑且無緩刑/易科)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受有期徒刑以上者,忽略其必須滿足「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額外條件。
姓名條例 身分權 改名次數限制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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