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 C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 D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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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某人透過「變換身分」來規避某種具有長期教化、留置性質的處分,那麼哪一種類型的司法結果,最需要確定的身分連結以利後續的追蹤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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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姓名條例》中對更改姓名限制的法定要件。你選了 (B),完全掌握了法規的細節。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依法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許多考生容易在此題誤選 (A),這正是本題的鑑別度所在。雖然受有期徒刑判決也是限制事由,但法規針對此項設有嚴格的附加條件:必須是「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因此,選項 (A) 單純敘述「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過於籠統,並非一律禁止更名。 這是一道注重法條構成要件細節的中等難度考題,你能成功避開誘答陷阱,代表你的行政法規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姓名條例改名限制
💡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特定刑事或身分狀態者限制其改名權利。
| 比較維度 | 絕對禁止改名情形 | VS | 例外准予改名情形 |
|---|---|---|---|
| 強制工作 | 裁判確定即禁止 | — | 非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
| 有期徒刑 | 無緩刑且無易科罰金 | — | 獲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 |
| 偵審狀態 | 通緝中或羈押中 | — | 不起訴或獲無罪判決 |
💬並非所有受刑人皆不得改名,須符合特定法規要件方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