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有下列那一種情事時,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 A 原名譯音過長
- B 經通緝或羈押
- C 因宗教因素出世
- D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為了確保司法機關能準確追蹤特定對象並防止其逃避法律責任,法律最應該在什麼樣的身分狀態下,暫時凍結一個人更改法律身分標記(如姓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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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
-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姓名條例》第 15 條的消極資格(限制條款)。雖然更改姓名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但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與司法偵查的遂行,法律規定若當事人處於「經通緝、羈押、受刑之宣告」等狀態時,不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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