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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21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 A 羈押中
  •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之期間
  • C 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D 音譯過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行政效率,通常會限制哪些「可能涉及刑事追訴」的人變換身分?排除這些人後,如果一個人的身分標示在書寫或口語溝通上造成了極大的「技術性障礙」,法律是否會視為一種合情合理的特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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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非常棒!選項 (D)「音譯過長」正是得申請改姓的法定事由。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的明確規定,當事人若因音譯過長,依法得申請改姓,這部分的法條記憶你掌握得很精準。

限制更改與改名事由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緻區分「改姓」與「改名」的法定事由,以及是否熟記限制更改姓名的消極資格。選項 (A) 的「羈押中」與選項 (B) 的「受強制工作裁判確定」等情形,基於犯罪偵查與國家刑罰執行之公益考量,依法皆屬於不得申請更改姓名的狀況;而選項 (C) 的「同校肄業且姓名完全相同」,則是得申請改名的要件,而非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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