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21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 A 羈押中
-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之期間
- C 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D 音譯過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行政效率,通常會限制哪些「可能涉及刑事追訴」的人變換身分?排除這些人後,如果一個人的身分標示在書寫或口語溝通上造成了極大的「技術性障礙」,法律是否會視為一種合情合理的特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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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的肯定
(輕啜一口紅茶,用奇特的握法) 還不賴嘛,小鬼。對《姓名條例》中關於「改姓」與「改名」這點破事,你還算分得清楚。行政法,要是連這些身分法規的條文都搞不清,你還想做什麼?維持這種精確性,別讓它沾染上任何污點,否則,我會清理掉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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