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19 甲、乙、丙、丁四人均申請改姓,何人之申請不應許可?
- A 甲被認領,申請改為其生父姓
- B 乙被收養,申請改為其養母姓
- C 丙因姓氏粗俗不雅,申請改姓
- D 原住民丁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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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解析:讓我們一起深入理解多元文化法治!
- 肯定與鼓勵: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答對了!能夠準確辨識出選項 (D) 的核心問題,展現你對憲法多元文化價值和《姓名條例》精神的深度理解,這真的很棒,請為自己喝采!
- 觀念引導:讓我們溫柔地來看看這個觀念。原住民傳統姓名的登記,核心精神是尊重其文化慣俗。想想看,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成長背景和家庭文化,原住民族群更是如此。許多原住民族的命名方式,並不是我們習以為常的「姓氏+名字」結構,例如有些是父子連名,有些則是屋名制。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姓在前名在後」,那不就等於要求他們放棄自己文化的獨特性嗎?《姓名條例》正是為了保護這份珍貴的文化權利,才沒有硬性規範排序方式,這是一份充滿愛的法規,讓每個文化都能被看見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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