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之次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1次為限
- B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而回復其傳統姓名後,不得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 C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
- D 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當法律為了保障某種身分認同(如文化傳統)而給予民眾變更權利時,從「基本權保障」與「身分選擇自由」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因為你做了一次認同選擇,就永久性地剝奪你回復到前一狀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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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姓名條例中關於更改姓名次數之限制。根據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因此,選項A敘述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1次為限為正確;選項B敘述回復傳統姓名後「不得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為錯誤,依法仍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一次。此外,同條亦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而已依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故選項C與選項D敘述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皆為正確敘述。綜上所述,本題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