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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效力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核發執照或證明學歷的目的是為了辨識『特定的一個人』是否具備某種資格。如果一張證件上的名字與法律登記的身分完全對不起來,導致政府無法確認這到底是誰的資歷時,這張證件還能具備任何法律意義嗎?對於一個連主體都無法確定的法律行為,法律體系通常會給予哪一種最直接、最徹底的否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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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你能精準選出(B),代表你對姓名法規中的基本法律效果有著清晰的掌握。

證件使用本名之強制規定

本題的核心測驗點在於現行《姓名條例》第 6 條的明文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在行政法理上,姓名是彰顯個人身分同一性的重要表徵。為了維持社會交易安全與行政管理的正確性,重要證件必須使用本名屬於強制規定;一旦違反,該證件即無法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也就是絕對的「無效」,而非需要經過機關撤銷才失效的「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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