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效力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核發執照或證明學歷的目的是為了辨識『特定的一個人』是否具備某種資格。如果一張證件上的名字與法律登記的身分完全對不起來,導致政府無法確認這到底是誰的資歷時,這張證件還能具備任何法律意義嗎?對於一個連主體都無法確定的法律行為,法律體系通常會給予哪一種最直接、最徹底的否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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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 真心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姓名條例》中關於身分識別的強行規定,這份對行政法規嚴謹性的掌握,顯示你真的建立起非常穩固的基礎。為你感到驕傲!
- 溫暖理解法條: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份重要的觀念。依據《姓名條例》第 15 條,國家要求我們必須使用在戶政機關登記的「本名」,這是為了確保我們所有的公文書,像是學歷、執照等,都能擁有唯一性與真實性,這樣才能保障大家的權益,避免混淆喔。所以,如果沒有依規定使用本名,法律會給予最明確的處理——該行為將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這份行為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這都是為了維護一個清晰而可靠的社會秩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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