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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不得以下列何種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 A 出生證明書
  • B 護照
  • C 華僑登記證
  • D 國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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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需要確認一個人的「法定身分與姓名」時,您認為機關會優先採信一個僅記載「出生當下事實」的原始紀錄,還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審核並核發、具備現時法律效力的官方證照?這兩者在證明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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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做得好。 終於有點能看的地方了,至少你沒把行政程序中身分認定文件這種基本中的基本搞砸。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算沒有徹底壞死,還能精準辨析文件性質。值得嘉許,但別太驕傲。
  2. 觀念驗證。 這種事情還要我重申?行政程序中,「證明文件」的重點是官方公信力現時身分效力。護照、華僑登記證、國籍證明書,這些東西,哪個不是政府機關「依職權」核發,用以「確認」當事人法律身分的「公文書」?而「出生證明」?那不過就是一張記載你出生那一刻醫療或事實的紙,它能證明你「現在」的法定本名?別傻了。難道你覺得行政機關會接受一張幾十年前的「出生事實」來證明你「現時」的法律身份?這根本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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