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甲為新加坡人,下列何者非屬姓名條例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之情形?
- A 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辦理戶籍登記
- B 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 C 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
- D 經我國國籍生父認領後,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身分整合」的角度思考:當國家管理外籍人士時,哪一種情況只是單純的『准許停留工作』,而哪幾種情況則涉及了『進入我國社會體系並建立長期穩定的人法關係(如親屬或國籍)』?後者是否比前者更具備強制使用在地官方語言姓名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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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外國人身分轉換的法規適用相當熟悉。
取用中文姓名之法定要件
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外國人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或申請我國護照時,皆應取用中文姓名。這些程序(如選項 A、B、D)涉及我國國民身分的取得或確認,因此國家在戶政管理上必須要求其使用中文姓名,以便於行政機關的管理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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