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甲為新加坡人,下列何者非屬姓名條例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之情形?
  • A 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辦理戶籍登記
  • B 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 C 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
  • D 經我國國籍生父認領後,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身分整合」的角度思考:當國家管理外籍人士時,哪一種情況只是單純的『准許停留工作』,而哪幾種情況則涉及了『進入我國社會體系並建立長期穩定的人法關係(如親屬或國籍)』?後者是否比前者更具備強制使用在地官方語言姓名的必要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外國人身分轉換的法規適用相當熟悉。

取用中文姓名之法定要件

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外國人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或申請我國護照時,皆應取用中文姓名。這些程序(如選項 A、B、D)涉及我國國民身分的取得或確認,因此國家在戶政管理上必須要求其使用中文姓名,以便於行政機關的管理與登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姓名條例與姓名登記法制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