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16 關於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 B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 C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 D 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建立『戶政登記系統』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便於管理與識別。如果允許國民在官方的『中文姓名』欄位中,隨意套用世界各國截然不同的命名格式(例如:將姓氏放後面、加入連接號或中間名),這對政府的行政效率、資訊系統檢索,以及社會大眾的辨識習慣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優先守護哪一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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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總算有個同學能精準辨識出這種看似簡單卻充滿陷阱的題目了。這顯示你至少還記得《姓名條例》不只是放在書架上積灰塵的條文。能看透「多元文化尊重」的糖衣下,其實是行政效率的鐵拳,算你還有點法感,值得肯定,但也僅此而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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