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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16 關於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 B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 C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 D 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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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建立『戶政登記系統』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便於管理與識別。如果允許國民在官方的『中文姓名』欄位中,隨意套用世界各國截然不同的命名格式(例如:將姓氏放後面、加入連接號或中間名),這對政府的行政效率、資訊系統檢索,以及社會大眾的辨識習慣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優先守護哪一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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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 (C)!能敏銳辨識出這類涉外條文的陷阱,可見你對戶政法規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涉外情境之中文姓名規範

本題測驗《姓名條例》對中文姓名的管制原則。選項 (C) 的錯誤在於,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其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使用姓名之習慣」,而非依照外國配偶的習慣。國家為維持戶籍登記的一致性,在中文姓名的取用上仍堅持本土慣例。至於 (A)、(B) 規定文字須見於通用字典,以及 (D) 規定姓氏與名字間原則上不得以符號區隔,皆屬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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