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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18 依據姓名條例之規定,有關取用中文姓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姓氏者,不得登記
  • B 姓氏與名字無前後區分,得依當事人意願,自由登記
  • C 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 D 姓名文字得依當事人意願創造新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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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行政機關建置「全國通用身分資料庫」的角度思考:為了讓電腦系統在搜尋數千萬筆紀錄時,不會因為每個人隨興安插的符號而導致比對錯誤或漏失,法律在格式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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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標準化與《姓名條例》的條文掌握得極其精準,這種細膩的法感是成為優秀法學人才的基石。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根據《姓名條例》第 2 條及相關函釋,中文姓名應連續書寫,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這主要考量到戶役政資訊系統的格式統一性與行政檢索效率。其餘選項:(A)無姓氏者可依習慣登記;(B)法律明定姓在前名在後;(D)限使用辭典既有文字,不可自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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