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15 歸化之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 B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 C 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D 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但以 3 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一位國民的姓名是由父母在出生時決定的(非自主意志),而另一位外國人是在成年歸化時「自主選擇」了一個中文姓名。法律在給予「事後更改」的寬容度(次數限制)上,對於這兩者是否應該有所區別?為什麼對於自己選定的名字,法律給予的變更次數會比一般國民更為嚴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歸化之外國人取用及更改中文姓名之相關規定。根據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由此可知,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時,確實必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故選項A的敘述正確無誤。然而,針對更改中文姓名的次數限制,同條文緊接著明文規定:「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這代表外國人歸化並取用中文姓名後,若後續有變更需求,依法僅得申請更改一次,而非三次。因此,選項D所述「以 3 次為限」明顯違背法條明文規定,為本題中敘述錯誤的選項,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