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及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力為如何?
- A 未定
- B 得撤銷
- C 得變更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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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文書或學位證書,允許標註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人,那麼這份文書對於社會大眾的信任價值與法律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法律必須維持高度正確性的前提下,對於身分錯誤的文書,法律最嚴厲且最直接的制裁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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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對《姓名條例》第 15 條的精確掌握。法律明文規定:「學歷、證件及公私立機構之證明文件,應使用本名」。若違反此項強制規定,其法律效果直接定為無效(Void)。這是為了維護社會誠信、身分辨識的唯一性及行政管理的正確性,避免法律關係因身分不明而陷入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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