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及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力為如何?
- A 未定
- B 得撤銷
- C 得變更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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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文書或學位證書,允許標註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人,那麼這份文書對於社會大眾的信任價值與法律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法律必須維持高度正確性的前提下,對於身分錯誤的文書,法律最嚴厲且最直接的制裁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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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D)。依據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根據此法條明文規定,凡學歷及各式證件均必須確實使用本名,若未使用本名,該文件在法律上即不具備任何效力,其法律效力為無效。因此,選項(D)完全符合相關法條之規範,為本題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