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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下列戶籍登記事項,何者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A 監護登記
  • B 認領登記
  • C 收養登記
  • D 出生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設立一個「法律保護者」來照顧弱勢者時,法律通常會指派一個特定的人選。若這項登記的目的是為了確立這位「受指派者」的責任,那麼在行政程序的邏輯上,是應該讓該名「特定負責人」來辦理,還是隨便一位在法律上有利益關係的人(例如債權人)都能主動發起這項關於「保護責任」的登記呢?哪一種做法更能確保受保護者的隱私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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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在行政與戶政實務中,各項身分登記的「申請人」資格是極為重要的核心觀念。

專屬申請權與補充申請權之區分

根據現行《戶籍法》第35條規定,監護登記涉及專屬的法定代理與身分權益,因此明文規定必須以「監護人」為申請人,法規並未開放讓利害關係人代為申請。相對地,出生、認領、收養等登記之申請人雖主要規定於第29至31條,但在法定申請人不為或不能申請的特定例外情況下,依據同法的補充規定,是允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的。因此,選項 (A) 確實是本題唯一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申請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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