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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A 同居人
  • B 撫養人
  • C 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
  • D 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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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定誰有權利或義務去為一個新生命申報身分時,通常會考量「誰與該嬰兒有實質的生活關聯」或「誰負有實際的法律保護責任」。請試著思考:一個單純提供地方政務協助的公職人員,與一個實際提供住所、食物或長期照護的人相比,誰更具備代表該嬰兒向政府建立法律紀錄的「實質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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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因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依法不具備出生登記的申請人資格。根據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由法條明文可知,同居人、撫養人與戶長皆列於法定申請人之列,故選項A、B、D均得為申請人。而針對無依兒童的出生登記,法條特別規定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並未規定可由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提出申請,因此選項C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為本題正確解答。

📝 出生登記申請人
💡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採法定列舉制,村里長非適格申請人。
比較維度 一般出生登記 VS 無依兒童登記
核心申請人 父母、祖父母 發現人
輔助申請人 戶長、同居人、撫養人 安置機關
法條依據 戶籍法第29條 戶籍法第30條
💬村(里)長並非法定出生登記申請人,無論何種情境皆不得申請。
🧠 記憶技巧:出生申請六人組:父母祖戶、同居撫養。
⚠️ 常見陷阱:易誤選「同居人」或「撫養人」為錯誤選項,實際上彼等皆為法定適格申請人;村里長僅在部分救助法規有角色,戶籍登記非其職權。
死亡登記申請人 遷徙登記 戶籍登記委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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