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A 同居人
- B 撫養人
- C 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
- D 戶長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誰有權利或義務去為一個新生命申報身分時,通常會考量「誰與該嬰兒有實質的生活關聯」或「誰負有實際的法律保護責任」。請試著思考:一個單純提供地方政務協助的公職人員,與一個實際提供住所、食物或長期照護的人相比,誰更具備代表該嬰兒向政府建立法律紀錄的「實質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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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因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依法不具備出生登記的申請人資格。根據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由法條明文可知,同居人、撫養人與戶長皆列於法定申請人之列,故選項A、B、D均得為申請人。而針對無依兒童的出生登記,法條特別規定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並未規定可由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提出申請,因此選項C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為本題正確解答。
出生登記申請人
💡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採法定列舉制,村里長非適格申請人。
| 比較維度 | 一般出生登記 | VS | 無依兒童登記 |
|---|---|---|---|
| 核心申請人 | 父母、祖父母 | — | 發現人 |
| 輔助申請人 | 戶長、同居人、撫養人 | — | 安置機關 |
| 法條依據 | 戶籍法第29條 | — | 戶籍法第30條 |
💬村(里)長並非法定出生登記申請人,無論何種情境皆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