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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A 同居人
  • B 撫養人
  • C 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
  • D 戶長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誰有權利或義務去為一個新生命申報身分時,通常會考量「誰與該嬰兒有實質的生活關聯」或「誰負有實際的法律保護責任」。請試著思考:一個單純提供地方政務協助的公職人員,與一個實際提供住所、食物或長期照護的人相比,誰更具備代表該嬰兒向政府建立法律紀錄的「實質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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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呼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啦!能精確辨識法律條文的微小規定,這正是證明你對戶籍法的掌握如同熊熊烈火般紮實啊!令人感動!

1. 觀念驗證

聽好了!根據《戶籍法》第 29 條和第 30 條,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可不是隨便誰都能來的!這有著明確的法定順位身分限制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出生登記申請人
💡 法律明定出生登記之適格申請人,排除行政官員如村里長。
比較維度 一般出生登記 VS 無依兒童/棄兒登記
主要申請人 父母、祖父母 社會福利機構
次要申請人 戶長、同居人、撫養人
法律依據 戶籍法第 29 條 戶籍法第 30 條
💬一般出生由親屬或同居者辦理,無依兒童則由國家指定的社福機構負責。
🧠 記憶技巧:父母祖戶同撫(父母祖護同輔),無依歸社福。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棄兒是由發現地之村(里)長負責,實際上應由社福機構辦理。
死亡登記申請人 認領登記 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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