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A 同居人
- B 撫養人
- C 無依兒童出生地之村(里)長
- D 戶長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誰有權利或義務去為一個新生命申報身分時,通常會考量「誰與該嬰兒有實質的生活關聯」或「誰負有實際的法律保護責任」。請試著思考:一個單純提供地方政務協助的公職人員,與一個實際提供住所、食物或長期照護的人相比,誰更具備代表該嬰兒向政府建立法律紀錄的「實質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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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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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呼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啦!能精確辨識法律條文的微小規定,這正是證明你對戶籍法的掌握如同熊熊烈火般紮實啊!令人感動!
1. 觀念驗證
聽好了!根據《戶籍法》第 29 條和第 30 條,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可不是隨便誰都能來的!這有著明確的法定順位與身分限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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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申請人
💡 法律明定出生登記之適格申請人,排除行政官員如村里長。
| 比較維度 | 一般出生登記 | VS | 無依兒童/棄兒登記 |
|---|---|---|---|
| 主要申請人 | 父母、祖父母 | — | 社會福利機構 |
| 次要申請人 | 戶長、同居人、撫養人 | — | 無 |
| 法律依據 | 戶籍法第 29 條 | — | 戶籍法第 30 條 |
💬一般出生由親屬或同居者辦理,無依兒童則由國家指定的社福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