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9 甲出生後,有關其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若為無依兒童,出生登記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B 甲之出生登記,申請人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即可
- C 甲之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 D 甲之出生登記,得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新生命剛來到這個世界上、還沒有任何戶籍資料時,法律最先期待誰來向國家「報告」這個消息?在「身分登記」尚未完成、身分關係尚未法律化之前,實務上是否可能已經預先存在一位法律上定義的「監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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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法條哭泣。
- 觀念驗證: 所以,你終於搞清楚了,「監護人」這三個字聽起來很厲害,但出生登記這事兒,它就不是給你隨便套用的。《戶籍法》第 29 條,很清楚地寫著申請人順序: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不是什麼「想當然爾」的監護人。出生登記是身份的第一步,法律優先確保最直接的血親或實際照顧者,懂嗎?「監護」制度通常是後話了,那些什麼特殊安置的例外,那是給第 31 條鑽研的,不是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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