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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關於出生地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出生地
  • B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鄉(鎮、市、區)為出生地
  • C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均以該船機之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 D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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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位身世不明的孩童被安排在社福機構照顧,當戶政機關要幫他建立戶籍,在毫無過去出生線索的情況下,你認為登記在哪個「地點」,最符合行政機關「方便就近管理」與「反映生活現狀」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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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戶籍法第20條關於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之出生地規定,選項 D 敘述符合該條第4款「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之規定,故為正確。其餘選項均屬錯誤,針對選項 A,依該條第2款規定,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而非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出生地。針對選項 B,依該條第1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並非以所屬之鄉(鎮、市、區)為認定基準。針對選項 C,依該條第3款規定,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選項稱均以該船機之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與法條規定不符。

📝 出生地登記要點
💡 釐清不同情境下出生地登記的法定認定基準。
比較維度 一般及不明情境 VS 機構及交通工具
一般出生 所屬省(市)縣(市) — 不適用
無依/棄兒 以「發現地」為準 — 不適用
兒少機構 不適用 — 以「機構所在地」
船機出生 不適用 — 以「到達/停泊地」
💬當出生地不明時,法律依序以發現地、機構地或到達地作為登記基準。
🧠 記憶技巧:一般縣市、無依發現、機構所在、船機靠岸
⚠️ 常見陷阱:誤選「中央政府所在地」或「船機國籍地」作為不明出生地之基準,這些皆非現行法規內容。
戶籍登記種類 無依兒童身分認定 國籍法與戶籍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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