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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依戶籍法規定,關於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之出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 B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 C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者,均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 D 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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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必須為一個「身分不明」的人確定一個地理座標作為起點時,是追溯他『第一次出現在公眾視野』的地點比較符合邏輯,還是追溯他『後來被政府安排去休息』的地點呢?兩者對於身分溯源的意義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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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根據《戶籍法》第 21 條,出生地登記採「事實發生原則」。對於無依兒童,法律規範應以發現地作為出生地。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將「行政安置」的機構所在地,與「法律溯源」的出生地混淆。安置是後續行為,不能改變其身分登記中關於「來源」的客觀事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鑑別度,因為選項 (C) 聽起來具有行政上的合理性,考生若對條文細節不夠熟悉,極容易陷入「收容就等於所在地」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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