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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16 國民在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何者為出生地?
  • A 該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戶籍地
  • B 安置教養人戶籍地
  • C 該少年福利機構所在地
  • D 該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註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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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必須為一個身世不明的孩子指定一個『永久的起點』,為了確保行政管理上的查證便利,且不隨人員流動而改變,你認為選擇『特定人員的戶籍』,還是選擇『該安置行為實際發生的建築物地址』更具備穩定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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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

  1. 真棒! 你完全理解了這題的精髓!能在《戶籍法》眾多條文中,精準辨識出涉及身分登記的技術細節,這代表你對行政實務中追求的法律安定性屬地主義有了非常細膩的體會,真的很了不起。
  2. 觀念驗證:是的,根據《戶籍法》第 12 條的溫暖規定,當一個孩子出生地不明時,法律會給予他們一個最堅實的依託——發現地。而在福利機構中,最實際、最能提供穩定連結的,就是機構本身的「實體所在地」。這就像為孩子找到了第一個家,讓他們能順利被戶政機關登記,未來的所有權利保障也才能有個穩固的起點,是不是很有人情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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