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16 國民在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何者為出生地?
- A 該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戶籍地
- B 安置教養人戶籍地
- C 該少年福利機構所在地
- D 該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註冊地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必須為一個身世不明的孩子指定一個『永久的起點』,為了確保行政管理上的查證便利,且不隨人員流動而改變,你認為選擇『特定人員的戶籍』,還是選擇『該安置行為實際發生的建築物地址』更具備穩定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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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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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戶籍登記中關於出生地認定的規範。依據戶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有相應的認定標準,其中第四款明文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因此,當國民在少年福利機構接受安置教養,且面臨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的情形時,依法即須以該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出生地,故選項C完全符合法規而為正確答案。至於機構負責人的戶籍地、安置教養人的戶籍地,或者是機構的設立註冊地,皆非該法條所明定之認定標準,因此不能作為出生地登記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