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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11 下列有關出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 B 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 C 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 D 在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者,均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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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出生地』在法律上的性質,是用來記錄一個人『出生那一刻』的空間事實,還是記錄他『後來成長』的地點變遷?當一個人的出生事實已經發生,法律會因為他後續受到政府的安置或教養,就回過頭去改寫他過去出生的歷史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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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申請戶籍登記時關於出生地認定的相關規範。根據戶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認定有明確的標準。選項A的敘述符合該法條第二款「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之規定;選項B符合該法條第五款「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之規定;選項C亦正確符合該法條第一款「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之原則。而選項D的敘述為錯誤,原因在於依據戶籍法第20條第四款規定,必須是「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換言之,在機構安置教養者,必須具備「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之前提要件,才會以該機構所在地作為出生地,並非所有被安置教養者均一律以此為準,且選項漏列了兒童福利機構,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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