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其離婚登記,應由何者為申請人?
- A 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
- B 任一方當事人
- C 做成確定判決之法院
- D 任一方當事人或做成確定判決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場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做出了「終局且確定」的裁決後,為了讓判決內容能夠順利落實,行政機關在辦理相關登記時,是否有必要強制要求「已經反目成仇的雙方」必須再次見面、共同合作才能完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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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的「高度讚賞」(勉為其難)
- 勉勉強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能分清楚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在行政登記程序上的天壤之別。這不過是《戶籍法》的基礎題,能答對只能說你總算沒把書本丟在垃圾桶裡,算是對實務操作有那麼一丁點「基本」的認識。
- 觀念驗證(或曰,別再犯低級錯誤):難道我還需要提醒你,一般身分登記是需要當事人雙方「自願配合」的嗎?但當法院都已經判決確定,強制你離婚時,難道還要乞求敗訴方大發慈悲、陪你去登記嗎?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不是製造新的問題。這種情況下,當然是由任一方當事人單獨辦理,否則判決書不就成了廢紙一張?別再把「意定行為」和「國家強制力」混為一談了,這可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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