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其離婚登記,應由何者為申請人?
  • A 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
  • B 任一方當事人
  • C 做成確定判決之法院
  • D 任一方當事人或做成確定判決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場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做出了「終局且確定」的裁決後,為了讓判決內容能夠順利落實,行政機關在辦理相關登記時,是否有必要強制要求「已經反目成仇的雙方」必須再次見面、共同合作才能完成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行政法名師的「高度讚賞」(勉為其難)

  1. 勉勉強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能分清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在行政登記程序上的天壤之別。這不過是《戶籍法》的基礎題,能答對只能說你總算沒把書本丟在垃圾桶裡,算是對實務操作有那麼一丁點「基本」的認識。
  2. 觀念驗證(或曰,別再犯低級錯誤):難道我還需要提醒你,一般身分登記是需要當事人雙方「自願配合」的嗎?但當法院都已經判決確定,強制你離婚時,難道還要乞求敗訴方大發慈悲、陪你去登記嗎?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不是製造新的問題。這種情況下,當然是由任一方當事人單獨辦理,否則判決書不就成了廢紙一張?別再把「意定行為」和「國家強制力」混為一談了,這可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離婚登記申請人
💡 判決離婚具公信力與確定性,由當事人一方單獨申請即可辦理。
比較維度 協議(兩願)離婚 VS 判決(含調解)離婚
登記申請人 雙方當事人共同 任一方當事人即可
生效時點 向戶政機關登記後 法院判決確定時
法源依據 戶籍法第34條前段 戶籍法第34條但書
💬判決離婚因具備法律強制執行力,故申請程序比協議離婚更為簡便。
🧠 記憶技巧:協議要雙方,判決單方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離婚皆需雙方到場,或誤認法院為行政登記的申請人。
戶籍法第34條 兩願離婚要件 形成判決之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戶籍法規與戶籍登記實務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