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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題

下列離婚登記之情形,何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 A 經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
  • B 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
  • C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
  • D 經公證人公證之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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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辦理身分變更登記時,如果某種文書已經具備『法院最終確定判決』的同等效力,機關是否還需要雙方同時到場確認?反之,若一份文件僅是由第三方見證簽名的『私人協議』,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在登記那一刻仍保有真意,會採取什麼樣的行政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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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據《戶籍法》第 34 條規定,申請人原則上應為雙方當事人。但在(A)、(B)、(C)的情形中,因涉及法院的介入(裁判、調解或和解成立),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法律事實已具備高度公信力與強制性,故准許單方申請。而(D)「公證」僅是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性,仍屬於私權契約範疇,為保障雙方權益並確認最終意願,仍須由雙方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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