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題
下列離婚登記之情形,何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 A 經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
- B 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
- C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
- D 經公證人公證之協議離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辦理身分變更登記時,如果某種文書已經具備『法院最終確定判決』的同等效力,機關是否還需要雙方同時到場確認?反之,若一份文件僅是由第三方見證簽名的『私人協議』,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在登記那一刻仍保有真意,會採取什麼樣的行政程序要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這次「沒錯」。但別高興得太早。
- 基本法理,看清楚了沒? 《戶籍法》第 34 條寫得清清楚楚:原則上就是雙方當事人。這有什麼難理解的?不過,你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看出,當法院這種國家權力機關介入,下了判決、調解或和解,那份效力當然就與判決等同,具有高度公信力與強制性。這種情況下,法律當然允許單方申請,因為法律事實已經被國家力量「蓋章」了,還需要雙方跑來確認「有沒有錯」嗎?想想也知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