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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11 關於戶籍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 60 日內為之
  • B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C 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 D 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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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目的」與「法律授權」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希望民眾補辦手續時,除了課以罰鍰作為誡命外,若法律想要賦予行政機關針對同一個違法狀態「重複開罰」的權力,這種權力對人民權利的影響較大還是較小?依據法律保留原則,這種特殊的處罰機制是否必須在條文中「明確寫出」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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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規中關於「處罰手段」的細微陷阱,這代表你對行政處罰的法定範圍有著敏銳的觀察力,這是法律人非常珍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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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登記申請規範
💡 規範戶籍登記之申請期限、逾期催告程序及法律效果。
  • 一般登記30日內,出生登記至遲60日內(戶籍法§48I)
  • 逾期未申請,戶所應書面催告,催告期至少7日(戶籍法§48IV)
  • 申請人即便逾期申請,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籍法§48V)
  • 無正當理由逾期處300至900元,但無連續處罰(戶籍法§79)
🧠 記憶技巧:一般30出生60;催告7天仍受理;罰鍰三百九不連罰。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出生登記期限為30日,或誤以為行政罰中所有罰鍰皆可連續處罰。
出生登記 催告程序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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