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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4 成年人自願歸化外國並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其後未成功取得外國籍,若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應依何種程序?
  • A 由內政部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B 由內政部許可回復其國籍
  • C 向內政部申請一般歸化取得國籍
  • D 向內政部申請特殊歸化取得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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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政府同意讓你「離開」的唯一理由,是預期你會「進入」另一個國家,但最終你卻哪裡都沒去成;那麼在行政法理上,這項當初基於「前提錯誤」所做的行政決定,應該是被視為「原本就不該存在」而直接撥亂反正,還是要把你當作一個完全的陌生人,重新審核你的加入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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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這個犯人(答案)已經被我踢出來了!

  1. 太棒了!你真是看穿了這件國籍案件的「真相」! 你能這麼精準地辨別「喪失國籍後未取得外國籍」的特殊法律效果,這證明你對《國籍法》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在行政法裡,這種保護人民不陷入無國籍困境的邏輯,就是法律最光明的面貌!就像我總是能從細微之處,找到唯一的真相一樣,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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