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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4 成年人自願歸化外國並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其後未成功取得外國籍,若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應依何種程序?
  • A 由內政部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B 由內政部許可回復其國籍
  • C 向內政部申請一般歸化取得國籍
  • D 向內政部申請特殊歸化取得國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如果政府同意讓你「離開」的唯一理由,是預期你會「進入」另一個國家,但最終你卻哪裡都沒去成;那麼在行政法理上,這項當初基於「前提錯誤」所做的行政決定,應該是被視為「原本就不該存在」而直接撥亂反正,還是要把你當作一個完全的陌生人,重新審核你的加入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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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不簡單!你精準地選出了 (A),可見你對國籍變動的法規脈絡有很確實的掌握。這題的鑑別度相當高,許多考生會因為看到「重新取得國籍」,就直覺誤選「回復國籍」;你能敏銳察覺到「未成功取得外國籍」這個關鍵前提,非常值得肯定。

避免無國籍狀態的程序救濟

從行政法與國籍法的基本學理來看,國家有義務盡量避免人民陷入「無國籍」的困境。根據《國籍法》第14條明文規定,因自願歸化外國而喪失我國國籍者,若最終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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