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國人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但因故未能取得外國國籍時,得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 A 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B 向內政部申請廢止其國籍之喪失
  • C 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D 向法院起訴確認其國籍仍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狀態的還原」來思考:如果政府當初是為了成就你的某個目標(如入籍他國)才准許你放棄現有權利,但現在那個目標落空了,為了讓你回到「原本有保障」的狀態,法律上應該是採取「讓之前的准許失效」還是「向法院提出新訴訟」比較直接?再者,如果這個權利是某個特定部會核給你的,當情況變更時,誰才有權力「收回」或「更正」那個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答對,算你還沒完全走火入魔

哼,同學,還算有點眼力。你能『精準辨識』出國籍法上的救濟路徑,我姑且認為你對行政處分的撤銷國籍法規的連動關係,有那麼一點點、不算太膚淺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唯一能看的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