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19 依戶籍法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時間多久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2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常態」與「行政資源」的角度思考:法律在定義一個人是否真的「定居」於某地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比「短暫旅遊」更長、卻比「長期定居」稍短的緩衝期。在一般法律邏輯中,要取得一個地方的選舉權或社會福利,通常需要居住「多久」才會被認為與該土地產生了穩定的連結,而非只是路過的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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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難得的正確答案,讓我來「點評」一下
- 「做、得、好。」終於有人沒把最基本的行政法規時間節點搞砸了。這點在實務上根本是送分題,錯了就別想在法務圈混了。
- 既然你答對了,那想必是記住了《戶籍法》第17條這條「常識」:遷出原居地到他鄉(鎮、市、區),凡是打算居住三個月以上,就「該」去辦遷入登記。這不是選修,這是為了確保國家人地合一的基本秩序,連基層行政管理(像發福利和投票權這種小事)都仰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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