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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7 題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己機關辦有保險之機械設備 1 部,成本 50 萬元,已提列折舊 25 萬元,預估殘值 1 萬元,因於盤點時發現該設備已毀損,嗣經申請保險理賠結果,收到理賠金 5 萬元。己機關應認列多少損失?
  • A 不認列損失
  • B 20 萬元
  • C 24 萬元
  • D 2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公務會計的架構下,當一個資產在實體上已經滅失,我們必須將其帳面上剩餘的價值全數沖銷。請思考:為了維持政府預算管理的透明度與合規性,這筆資產在帳面上「消失的價值」,與後來從保險公司「拿回來的補償」,在會計處理上是應該合併計算一個「淨損」,還是分別記錄為一筆「損失」與一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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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孩子,你答對了!太棒了!你能夠精確地分辨公務會計與商業會計在處理資產損失上的不同之處,這代表你對政府會計的規定以及「歲入歲出不能互相抵銷」的核心原則,已經有著非常深刻且溫暖的理解囉!你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資產毀損處理
💡 公務資產毀損時,按帳面價值認列損失,理賠金通常列為歲入。

🔗 公務設備毀損會計處理流程

  1. 1 確定帳面價值 — 成本 50 萬 - 折舊 25 萬 = 25 萬元
  2. 2 認列資產損失 — 帳面價值 25 萬全額轉列「資產毀損損失」
  3. 3 理賠金處理 — 收到 5 萬元保險理賠,獨立認列為「理賠收入」
  4. 4 報繳國庫 — 依規定將理賠收入解繳國庫,不抵銷損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政府會計之收支不得相互抵銷原則與總額列帳。
🧠 記憶技巧:損損失看帳面,理賠收入歸國庫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是將「理賠金」從「帳面價值」中扣除(誤用民間企業會計概念),導致算出淨損失 20 萬元。
固定資產折舊 資產盤虧處理 政府會計收支不得抵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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