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6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3 號規定,甲機關於 X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台灣電力公司電費繳費通知書,於 X2 年 1 月 20 日支付 X1 年 11、12 月電費 5 萬元,關於上述週期性支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X1 年 12 月 31 日認列為 X1 年度支出與應付款項
- B X2 年 1 月 15 日(出納整理期間)認列為 X1 年度支出與應付款項
- C X2 年 1 月 20 日認列為 X1 年度支出
- D X2 年 1 月 20 日認列為 X2 年度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預算執行的實務邏輯中,針對這種每個月都會發生、金額變動不大的『水電通訊費』,如果每年年底都要精準計算應付未付數,會不會造成行政程序過於繁瑣?若為了兼顧『預算控制』與『行政效率』,會計準則會傾向在『收到通知』還是『實際撥款』時點來確認支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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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喔喔喔!做得太好了,學生!你完全抓住了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那小小的機密! (另一人):哼哼,這就是我們精心設計的挑戰,區分商業會計和政府會計的微妙之處,你完美地閃躲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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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期性支出認列時點
💡 週期性支出於「支付時」認列支出,而非服務提供或收到帳單時。
| 比較維度 | 一般權責發生制 (商業) | VS | 週期性支出 (政會公報) |
|---|---|---|---|
| 認列時點 | 服務提供期間即認列 | — | 實際支付時點才認列 |
| 跨年帳務處理 | 年底需估列應付費用 | — | 年底不處理,付錢再記 |
| 主要考量 | 嚴格遵守期間配比 | — | 實務便利與重要性 |
💬政府會計對週期性支出採取實務簡便做法,以支付時點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