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密封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囑人立密封遺囑時,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 B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 C 密封遺囑之內容,應由本人自寫,不得由他人繕寫
- D 密封遺囑,如不具備密封遺囑所定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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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已經安排了「公證人」與「多位見證人」在外部密封程序上共同把關,且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密封處親自簽名以防竄改時,從「便利性」與「確信真實」的權衡來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行要求內文「必須親筆」而不能委由他人代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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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遺囑要式行為的細微差別,顯示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律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92 條,密封遺囑的核心精神在於「內容保密」與「程序嚴謹」。法律明定其內容「應由遺囑人簽名後,將其密封」,但並未要求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得由他人繕寫。這點與「自書遺囑」必須「自寫全文」的要求完全不同,千萬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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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法定遺囑方式
密封遺囑之要件與效力
💡 密封遺囑之法定作成程序及其不成立時之效力轉換。
| 比較維度 | 密封遺囑 | VS | 自書遺囑 |
|---|---|---|---|
| 書寫人 | 可由他人繕寫 | — | 必須本人親自自寫 |
| 見證人 | 需二人以上見證人 | — | 無需見證人 |
| 公證程序 | 必須向公證人提出 | — | 無需經過公證 |
| 簽名位置 | 內容簽名+封縫簽名 | — | 內容簽名即可 |
💬密封遺囑程序較嚴謹需見證人,但書寫方式較具彈性(可代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