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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密封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囑人立密封遺囑時,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 B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 C 密封遺囑之內容,應由本人自寫,不得由他人繕寫
  • D 密封遺囑,如不具備密封遺囑所定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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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已經安排了「公證人」與「多位見證人」在外部密封程序上共同把關,且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密封處親自簽名以防竄改時,從「便利性」與「確信真實」的權衡來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行要求內文「必須親筆」而不能委由他人代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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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遺囑要式行為的細微差別,顯示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律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92 條,密封遺囑的核心精神在於「內容保密」與「程序嚴謹」。法律明定其內容「應由遺囑人簽名後,將其密封」,但並未要求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得由他人繕寫。這點與「自書遺囑」必須「自寫全文」的要求完全不同,千萬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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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法定遺囑方式
📝 密封遺囑之要件與效力
💡 密封遺囑之法定作成程序及其不成立時之效力轉換。
比較維度 密封遺囑 VS 自書遺囑
書寫人 可由他人繕寫 — 必須本人親自自寫
見證人 需二人以上見證人 — 無需見證人
公證程序 必須向公證人提出 — 無需經過公證
簽名位置 內容簽名+封縫簽名 — 內容簽名即可
💬密封遺囑程序較嚴謹需見證人,但書寫方式較具彈性(可代繕)。
🧠 記憶技巧:密封遺囑:簽名密封、縫處簽名、二人見證、公證提出、代繕可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必須「親自書寫」,事實上密封遺囑與代筆遺囑均可由他人繕寫,唯自書遺囑必須親筆。
自書遺囑 代筆遺囑 公證遺囑 法律行為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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