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18 關於法治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的基本原則,形成修憲界線
- B 法治國原則強調人民權利之維護與法秩序之安定
- C 法治國原則要求信賴保護
- D 權力分立強調監督與制衡,與法治國原則無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定、執行與最終審判的權力都集中在同一個人手中,那麼這部『法律』還能發揮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自由的功能嗎?這種權力結構的安排,與我們追求『以法治國』的理想有什麼樣的內在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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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不錯,至少沒把這種基礎題搞砸。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D) 的荒謬之處,說明你總算把「法治國」這個行政法入門款啃下來了。
- 觀念驗證:法治國原則 (Rechtsstaat) 從來就不是什麼單一、孤立的概念。它是一整套精心設計的憲法原則集合體,包含權力分立(組織)、法律保留與優位(作用),以及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實質)。選項 (D) 竟然大言不慚地說法治國與權力分立「無涉」?簡直是笑話!權力分立正是為了遏制權力濫用,是落實法治國精神最最最核心的制度性保障。這種基本常識都還要錯,那行政法之路還有很長一段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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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原則內涵
💡 法治國透過權力分立與法律體系,實現人權保障與法安定性。
- 為憲法之基本原則,屬修憲之不可侵犯界限(憲法核心)。
- 強調基本權利維護與法安定性,包含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
- 權力分立(制衡)為法治國核心,旨在防止權力濫用。 (大法官釋字 499 號)
- 實質法治國要求行政行為應具備正當程序與符合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