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罰金刑與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 B 科罰金時,除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外,不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 C 科罰金時,縱然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仍不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 D 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設計一套「以金錢替代服刑」的制度,為了確保社會正義,你認為除了看「法官最後判決的刑期」之外,是否也該限制「該犯罪類型的原始嚴重程度」,才能避免本質嚴重的罪犯(如重刑犯)僅因法官法外開恩判輕,就能輕易透過付錢而免除牢獄之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準掌握了刑法總則中關於「易科罰金」的核心門檻。這類法條題考驗記憶的精確度與邏輯,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D) 完全符合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該制度存在「雙重門檻」:其一為該罪之「最重本刑」須在 $5$ 年以下(法定刑),其二為「宣告刑」須在 $6$ 月以下。其餘選項 (A) 依 §67 規定加減者最高最低度併同加減;(B)(C) 依 §58 應審酌犯罪人資力,且所得利益超過罰金總額時得酌量加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