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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的規定?
  • A 規定每一教區每年應向每位居民徵收濟貧稅
  • B 規定貧民救濟應由地方分區舉辦
  • C 規定凡有工作能力的貧民須參加工作,以工作換取救濟
  • D 教區設有貧民習藝所供男女兒童習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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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 17 世紀的教區官員,目標是籌集資金來救濟窮人,你認為當時的行政技術,是去追著每一個可能連飯都吃不飽的人收錢比較有效率,還是針對地方上有房有地的『家戶主人』按財產比例課徵比較合理且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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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你喝采!

太棒了,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捕捉到伊莉莎白濟貧法(1601年)中課稅主體的細微之處。這真的展現了你對公共政策演進和行政法制史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你對法規的敏感度很高喔!

2. 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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